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信托公司的曙光
来源: 时间:2008-07-24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一种符合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非债权融资信托,既符合信托行业的功能定位,又能体现信托制度优势,发挥信托公司运作领域广泛、手段灵活的业务特点。《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的发出,表明了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开展这一业务的支持态度,但在具体操作上却仍需与证监会协调。如果相应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应该可以成为信托公司未来发展的一个中长期领域。
经历了两年牛市,信托公司在2008年股票市场上蹿下跳的波动中开始迷茫:股市低迷时,信托公司该干什么?
虽然统计数据显示:随着股票市场波动的加大,信托公司投资于金融类的产品明显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是:房地产信托计划明显增多。但是,因为房地产信托尚处于政策的不明朗阶段,加之规范的房地产信托产品——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资金)的推出在目前尚需要大量的基础环境相配套,因此,房地产信托能否成为信托公司长线发展的产品尚需观察。但是,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出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为迷茫中的信托公司带来了一线曙光。
私人股权信托是一种股权形式的信托,而私募股权基金就是人们所熟悉的PE。在经济增长方式正处于转变过程中的中国,从经济结构调整,到实现产业升级,再到国企改制,不仅需要观念的更新,更需要体制、机制的创新。对于企业,PE对企业管理的加入,对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关注、先进体制机制的引入以及对企业资源的高效率整合,无疑会为信托业亟须更新、创新的诸多方面提供了一条捷径。相对于其他模式,由信托公司集合多个信托投资客户的资金而形成的基金,直接或者委托其他机构进行PE投资,可以有效放大PE业务资金额度,有利于迅速集中PE业务投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在目前的制度架构之下,信托产品是一种标准的金融产品,不但信托财产的保管职能由银行专司,而且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活动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且在银监会的监督管理之下。这个特点与合伙制模式的缺点恰恰形成鲜明对照。因此,可以说在中国开展信托型PE,不仅有着广泛的市场需求,同时也有着相应的优势,更有利于市场的监管与规范。
去年新“两规”出台后,一些信托公司进行了私人股权信托的尝试。但因为退出渠道被堵,致使这一业务无法进一步开展。太平洋保险上市前,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表示:“根据保监会2004年《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企业法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组织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自然人不具备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资格。据此,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对其信托持股进行了规范。”有业内人士称,这实际上更进一步表明了证监会对信托型PE的否定态度。而《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的推出,则明确表示出了银监会对信托型PE支持的态度。对于信托公司,这应该是一个积极的政策信号。按照这一思路,PE或将成为信托公司长线发展的一个重点领域。
按照《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的规定,被投资企业资质应当符合但不限于5项条件:依法设立;发展战略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拥有核心技术或者创新型经营模式,具有高成长性;高级管理人员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与信托公司及其关联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但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进行事前报告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据此可以看出,监管层对信托型PE的被投资对象并无特别或者是较苛刻的要求。并且因为它对被投资企业要求并不苛刻,因此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信托时,不仅可以考虑投资于成熟企业,还可以投资于成长期企业,甚至可以作为天使基金投资于种子企业。因此可以说,《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的发出,为信托公司未来进军产业基金领域开拓了政策基础。如果相应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私人股权信托应该可以成为信托公司未来发展的一个中长期领域。
此外,《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在第四条业务资格准入中要求,信托公司从事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必须满足7项条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股权投资信托管理部门,并配备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负责股权信托投资专职人员达到5人以上;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固有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些条件也基本上是几乎所有信托公司都能够达到的要求。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一种符合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非债权融资信托,既符合信托行业的功能定位,又能体现信托制度优势,发挥信托公司运作领域广泛、手段灵活的业务特点,它必然成为信托公司重点拓展的业务领域。但是,虽然《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的发出,表明了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开展这一业务的支持态度,在具体操作上却仍需与证监会协调。信托公司的进入资格与退出渠道,是目前信托公司开展这一业务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记者了解到,目前有关部门也正有意协调此事。在此基础上,信托公司也应加强对宏观经济与行业的研究,提高PE的技术含量,真正发挥PE对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以及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经历了两年牛市,信托公司在2008年股票市场上蹿下跳的波动中开始迷茫:股市低迷时,信托公司该干什么?
虽然统计数据显示:随着股票市场波动的加大,信托公司投资于金融类的产品明显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是:房地产信托计划明显增多。但是,因为房地产信托尚处于政策的不明朗阶段,加之规范的房地产信托产品——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资金)的推出在目前尚需要大量的基础环境相配套,因此,房地产信托能否成为信托公司长线发展的产品尚需观察。但是,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出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为迷茫中的信托公司带来了一线曙光。
私人股权信托是一种股权形式的信托,而私募股权基金就是人们所熟悉的PE。在经济增长方式正处于转变过程中的中国,从经济结构调整,到实现产业升级,再到国企改制,不仅需要观念的更新,更需要体制、机制的创新。对于企业,PE对企业管理的加入,对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关注、先进体制机制的引入以及对企业资源的高效率整合,无疑会为信托业亟须更新、创新的诸多方面提供了一条捷径。相对于其他模式,由信托公司集合多个信托投资客户的资金而形成的基金,直接或者委托其他机构进行PE投资,可以有效放大PE业务资金额度,有利于迅速集中PE业务投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在目前的制度架构之下,信托产品是一种标准的金融产品,不但信托财产的保管职能由银行专司,而且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活动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且在银监会的监督管理之下。这个特点与合伙制模式的缺点恰恰形成鲜明对照。因此,可以说在中国开展信托型PE,不仅有着广泛的市场需求,同时也有着相应的优势,更有利于市场的监管与规范。
去年新“两规”出台后,一些信托公司进行了私人股权信托的尝试。但因为退出渠道被堵,致使这一业务无法进一步开展。太平洋保险上市前,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表示:“根据保监会2004年《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企业法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组织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自然人不具备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资格。据此,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对其信托持股进行了规范。”有业内人士称,这实际上更进一步表明了证监会对信托型PE的否定态度。而《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的推出,则明确表示出了银监会对信托型PE支持的态度。对于信托公司,这应该是一个积极的政策信号。按照这一思路,PE或将成为信托公司长线发展的一个重点领域。
按照《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的规定,被投资企业资质应当符合但不限于5项条件:依法设立;发展战略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拥有核心技术或者创新型经营模式,具有高成长性;高级管理人员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与信托公司及其关联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但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进行事前报告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据此可以看出,监管层对信托型PE的被投资对象并无特别或者是较苛刻的要求。并且因为它对被投资企业要求并不苛刻,因此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信托时,不仅可以考虑投资于成熟企业,还可以投资于成长期企业,甚至可以作为天使基金投资于种子企业。因此可以说,《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的发出,为信托公司未来进军产业基金领域开拓了政策基础。如果相应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私人股权信托应该可以成为信托公司未来发展的一个中长期领域。
此外,《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在第四条业务资格准入中要求,信托公司从事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必须满足7项条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股权投资信托管理部门,并配备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负责股权信托投资专职人员达到5人以上;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固有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这些条件也基本上是几乎所有信托公司都能够达到的要求。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一种符合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非债权融资信托,既符合信托行业的功能定位,又能体现信托制度优势,发挥信托公司运作领域广泛、手段灵活的业务特点,它必然成为信托公司重点拓展的业务领域。但是,虽然《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的发出,表明了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开展这一业务的支持态度,在具体操作上却仍需与证监会协调。信托公司的进入资格与退出渠道,是目前信托公司开展这一业务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记者了解到,目前有关部门也正有意协调此事。在此基础上,信托公司也应加强对宏观经济与行业的研究,提高PE的技术含量,真正发挥PE对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以及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chenping编辑)